原帖由 chuchan 於 2012-9-13 11:12 發表
現在年輕人眼高手低,其實有部分也是勞基法實在對資方太嚴格了,卻便宜了勞方,以下舉例:
一。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:那是不是只要不休假,每天上工六小時就能下班?
二。曠職三天才可直直接解除勞動 ...
坦白說,你發這種文有失你站長高度及風度,我一直以來都是資方的角色,但是實在不苟同你的說法,私底下我也跟你講過,經營成功事業就是要善待員工,將員工視如己出。
會來工作的,絕大部分都不會過得很好,我想以前是其他公司員工的你也知道,也能體會,那為何就不能體會員工?
勞基法已經是最低的底線,無論好與壞,勞資雙方都不能違背;關於這點我想你比我還了解,我知道你是一個很有敬業精神的人,但是過度壓榨員工不但失去經營者的風範,更違背我們常講的:員工.客戶.我們三贏的局面!如果你看不清楚,表示平常開會你都沒認真聽,若是如此,那真的沒合作的必要了。